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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建筑行业政策第三部分

作者:admini 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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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61项证明

9月16日,住建部下发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建造师、资质、招标、执业资格证书等事项证明,改为书面承诺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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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简并资质类别等级,职业资格压减一半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提及大力清理简并资质类别、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压减一半以上。

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 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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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出台

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 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 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 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 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 资质、人员 资格、工程 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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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整治工程款拖欠、农民工欠薪问题

7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决定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针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全面清查。

11月,国务院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 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 以工程领域为重点,整治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两清零”

  • 2019年10月底前发生的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 欠薪案件, 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 ;
  • 其他欠薪案件,在 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 。

针对工程款问题,工信部在9月份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 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 应支付利息 。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倍支付利息 。
  •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拖欠严重的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

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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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2019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自2019年9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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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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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月24日,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文件中提出: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6、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7、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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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投标报名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019年很多地方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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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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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发布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 《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